BOB电竞下注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进行的照明,包括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第四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照明要求,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照明工程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根据照明等级、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光源和灯具光度参数,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半高杆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第十条城市建筑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宜根据照明系统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变化、照明设计和管理的需求,选择片区控制、回路控制或单灯控制方式。
为便于城市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和集中控制,市本级的城市照明设施统一纳入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中心控制系统。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维护应急预案,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消除隐患风险,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十五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预算应安排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且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无业主的照明设施电费,由市本级财政统一支付,再按现行体制进行市、区分摊结算。
第十七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修。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审核程序的,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吉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8日印发的《吉安中心城区亮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吉府发〔2013〕17号)同时废止。